6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600字范文 > 不是本人能从信用社贷款吗 信用社有贷款还能不能贷款

不是本人能从信用社贷款吗 信用社有贷款还能不能贷款

时间:2018-09-15 16:12:26

相关推荐

不是本人能从信用社贷款吗 信用社有贷款还能不能贷款

我的钱都是用存折存在离我家不远的农村信用社,因为用银行卡我怕不安全,要想从我存折拿钱,非我本人到银台面才能领到,所以很安全。

农村信用社的內部工作人员用同村熟悉的人名字在自己工作的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 钱还成功贷到手(前提是受害者一概不知情)请问各位大神现在应该找什么政府援助部门帮助处理啊?

#保定头条#【保定满城区一农村信用社冒用村民名义放贷10万元 败诉近两年仍不恢复征信】近日,保定市满城区一网友像某理政平台反应,自己被冒用贷款10w元,影响了自己的征信房贷。虽然已经胜诉,但是相关单位仍然没有将自己的个人征信恢复,那么问题来了,当年贷出来的这10w去了谁的腰包,这个事情是不是该好好查查?

飞来“横贷”5万元,后本息变为66万元,真是太坑人了!吉林松原市扶余县市民吕女士不知道怎么回事,被贷款,自己征信被拉黑,给自己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方便。

冬天,吕女士贷款买房时,售楼人员告诉她,她被银行列为黑户,不能贷款。吕女士当时都蒙了。

后来,进一步查询才得知,吕女士在扶余县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被莫名贷款5万元,目前该贷款的本息已涨至为66万元。

吕女士找到该信用社负责人苏某,苏某表示让吕女士通过法院起诉解决。(以上信息来源于华商报)

一、5万元贷款,究竟从何而来?

当地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曾经找过吕女士,问她是否贷过5万元款,她当时说没有,民警让她回忆一下。

她才想起,她在扶余县某水厂打工时,时任厂长姚某某曾经把她的身份证收回去过。“当时说是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后来见过什么意外伤害保险单。”

当时,吕女士担心银行会找她要钱,但民警说银行是不会要钱的。听民警这样说,她也就没再把这当回事,这么多年银行也真的没有找过她让她还贷。

上述具体的细节是吕女士能想到的,所有跟贷款有关的事,虽然这些事实没有得到任何机关和信用社的证实。但是吕女士所说的内容还是值得相信的。

二、过去了,信用社为什么不向吕女士追要欠款?贷款5万元,目前变成6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按照正常的流程,当借款人的贷款逾期之后,银行会进行催收贷款(包括打电话和上门催收)。

如果催收无果,银行往往会选择向法院起诉,然后申请执行。

本案中,扶余县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在间,没有进行过催收,也没有起诉,这是极其不正常的,也能从侧面说明这边贷款是存在问题的。

信用社之所以不起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贷款的基本资料存在重大瑕疵,信用社担心自己起诉,反而可能会败诉,让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

于是在将吕女士列入黑户后,就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贷款5万元,目前总欠款已变成66万元,这个利息还是非常非常之高的。

金融机构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意见,一般情况下也是不允许超过年利息24%的。

当借款人对金融机构过高利息提出异议时,法院会进行适当限制的。

按照年息24%计算,一年的利息为1.2万元,的利息为15.6万元,再加上本金5万也就20.6万元。

当然银行的算法往往比较复杂,会有罚息和复利,且都是按天计算的。

但不论这么算这个66万元的数额也是涉嫌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的。

三、吕女士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吕女士目前征信是黑户,她可以选择向银监局投诉,具体拨打12378热线或者直接联系当地银监局。

当然,通过上述手段,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因为吕女士想纠正自己黑户,银行往往会见到司法判决,才会上报处理。

吕女士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起诉,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信用社将其征信恢复正常。

当然这里面避不开的还是贷款的具体细节问题。比如贷款是谁签的字?贷款发放给谁了?

这些证据都在信用社存放,信用社必须提供。吕女士也可以申请对相关签字进行鉴定。

如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贷款并非吕女士签字,吕女士也没有实际使用贷款,信用社肯定是给吕女士将征信恢复正常的。

当然吕女士也可以同时诉讼要求信用社赔礼道歉,支付经济赔偿。

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每个人,身份证原件必须要保存好,不能让别人使用,以防造成盗用。

信用社等专业金融机构,在审核和发放贷款时,要慎之又慎,不能稀里糊涂地就把贷款发放了。当然,这中间银行工作人员如果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行为,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普法行动#,关于本案你如何看待,欢迎评论区讨论、留言!

#案件播报#【#骗取老年人200多万元#】从2000年至间,张某忠利用其在多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银行工作之际,骗取30多名老年人信任,委托其将存款存入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银行。

张某忠通过虚构被害人的款项存入信用社的事实实施诈骗:一是在部分被害人的存折本上以手写金额的方式增加存款金额,二是直接开具整存整取定期存单给被害人存执,三是以开具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并加盖伪造印章。共计诈骗229万多元。

3月,陆续有被害人找不到张某忠,到其工作单位查询账户,未查到自己相应的存款信息。他们才意识到不对劲,并到公安机关报案。10月20日,张某忠被公安机关抓获。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伪造印章和存款单据等手段,虚构已将被害人的款项存入金融机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经构成诈骗罪。

最终,潮南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张某忠退赔34名被害人229万多元。

法官提醒:广大老年朋友,投资理财需谨慎,要到正规金融机构存取款项或购买理财产品。同时,要提高自我保护防范意识,关注目前正在开展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相关报道和典型案例,及时了解知晓当下诈骗违法犯罪分子使用的诈骗手段,提高识别诈骗伎俩和套路的能力。当发现被骗时,要马上告知子女并立即报警。网页链接

【#骗取老年人200多万元#】从2000年至间,张某忠利用其在多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银行工作之际,骗取30多名老年人信任,委托其将存款存入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银行。

张某忠通过虚构被害人的款项存入信用社的事实实施诈骗:一是在部分被害人的存折本上以手写金额的方式增加存款金额,二是直接开具整存整取定期存单给被害人存执,三是以开具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并加盖伪造印章。共计诈骗229万多元。

3月,陆续有被害人找不到张某忠,到其工作单位查询账户,未查到自己相应的存款信息。他们才意识到不对劲,并到公安机关报案。10月20日,张某忠被公安机关抓获。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伪造印章和存款单据等手段,虚构已将被害人的款项存入金融机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经构成诈骗罪。

最终,潮南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张某忠退赔34名被害人229万多元。

法官提醒:广大老年朋友,投资理财需谨慎,要到正规金融机构存取款项或购买理财产品。同时,要提高自我保护防范意识,关注目前正在开展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相关报道和典型案例,及时了解知晓当下诈骗违法犯罪分子使用的诈骗手段,提高识别诈骗伎俩和套路的能力。当发现被骗时,要马上告知子女并立即报警。(邱梓喆 康迪) 网页链接

【信用社内部的监守自盗】#农民“被贷款”百万 利息已有77万#山西娄烦县农民李成想在城里贷款买房,去银行贷款时发现,自己个人征信有问题,从开始“被贷款”155万元,成为“百万负翁”,目前仅利息就有77万元。莫名其妙成了黑户,经调查发现,这是信用社信贷员的“内部操作”。在未经过李成允许的情况下,借用李成身份证,私自办理贷款,供自己挥霍。

【关律说法】

1、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利用李成的身份证,伪造各种贷款材料,假冒李成签字,还能顺利通过审核,最终成功获取贷款,这样的事情就实实在在的发生在许多农村信用社之中,很多农民就这样莫名其妙的成了老赖,而信用社呢?明知道钱不是农民借的,但是把借钱的责任都推给农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则“心安理得”的将贷款全部花光,此类歪风邪气,如果不严厉打击,损害的是千千万万农民的合法权益,破坏的是国家财产安全。

2、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性质已经构成了贪污罪,贪污罪的主体并非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农民借贷的方式,骗取信用社内的国有资产,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应当定为贪污罪,且数额巨大,应该在3-定罪处罚。

3、信用社对于农民李成并没有使用该贷款是知情的,明知李民并不是实际借款人,还把李民列入黑户,已经对李民的信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应当对李民进行赔礼道歉,并及时销掉李民的征信信息,解除黑名单。

李民的问题并不是个案,而是在农村经常存在的“贷款问题”,背后有巨大的经济链条,信用社自身的监管机制存在问题,内部人员存在道德风险,已经严重了影响了农信社在百姓心中的形象,信用社是为了农村百姓服务的,信用社不是把百姓当成薅羊毛的工具。

--------------------------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关注我@关律说法,了解时事热点,学习更多法律知识。[来看我][来看我]

今天早上看完病人,直接去信用社了解贷款的事情,还是蛮复杂的。个人,个体工商户,直接授信10-20万。这个比较简单。要是用合作社贷款,需要的比较复杂,法人夫妻双方,担保人夫妻双方,三年合作社帐,想着贷50万,开始一年的工作。看来是不行了,自己征信花了,换法人需要三个月,利息是低,关键远水解不了近渴。看来还的找高利贷。难过呀,这一天,这样的事情大家怎么化解

套路很深,什么必须要登记着本人去指定的信用社办卡,那因为疫情本人回不来,家里人不行吗?

运城新闻网运城新闻网官方账号

~采暖期 运城“煤改电”“煤改气”运行补贴标准出炉

网友:一个人10几年前跟农村信用社贷了10几万的款 ,到现在也没还(中间信用社那边也来人甚至穿着制服的警察一起过来找欠钱本人 ,但是欠钱的人不是躲就是躲或者说没钱 ,但是这个人现在有钱 ,他就是不还 )问楼主我应该怎么样去举报这个人,信用社电话也打不通。

“我就担保10万,怎么变300万了?”近日,河南平顶山,李女士终于攒够首付,打算给孩子在郑州买一套房子,然而,签完购房合同,去银行查征信时,却发现自己竟成了“黑户”。银行:你担保多少钱,你不知道?

事发平顶山舞钢,三年前,李女士的朋友李某找上门,想让李女士帮忙担保贷一笔款万元,并承诺半年之后一定还款。看着李某着急的样子,李女士犹豫不决,但鉴于李某是公安局职工的身份,李女士心想:“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就勉为其难地答应了帮其担保10万元。

半月后,在信用社主任的引导下,李女士签下了一张空白的担保承诺书,并摁了手印。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但三年后,调取征信时,李女士发现自己名下有竟然一笔300万的贷款没还。

“这不可能,我根本不认识郭志国!”你们是不是搞错了?

李女士思前想后,自己只担保过一笔贷款,她立即打电话询问李某情况,李某再次承诺3天内一定处理完毕。但9个月过去了,问题还是问题,让李女士更加头疼的是,法院传票已经送到她手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而另一边,贷款受限,李女士还需要赔付违约金。(来源:猛犸调查)#女子帮担保贷款 3年后贷款金翻30倍# 头条热榜

@以案普法

因为不懂得拒绝,李女士在别人的苦口婆心下,选择了轻易相信别人,让自己摊上法律责任不说,还有可能背上巨额债务。反观李某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抛弃职业道德,隐瞒真相帮他人贷款,行为属实可耻!

一般来说,合同上有本人的签名以及手印,合同便成立。那么,针对此事,李女士应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民法典》规定,签订合同必须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为原则。李女士的初衷是帮李某担保,且担保金额为10万元。李女士可以请求法院查明自己与贷款人之间并无真实的往来关系。

其次,李女士可以对诉涉事银行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担保承诺书》。

《民法典》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在签订合同时,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义务事先告知李女士签订保证合同包含的贷款种类、数额、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等。而马主任却故意隐瞒“事先须知”事项,涉嫌伙同李某欺诈担保人的行为。

再次,李女士可以请求银监会参与调查本次贷款流程是否符合规定。李女士声称,她只见到了空白的担保承诺书,至于合同她自始至终都没有见到,如果情况属实,那么这份担保合同涉嫌伪造,银行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李女士向其朋友李某拨打电话,李某承认此事确实隐瞒了贷款方及贷款金额。希望李女士这次有点警惕意识,将双方电话聊天内容进行录音,这将成为另一个有力证据。

这李女士也是交友不慎啊,无论结局如何,我们都希望李女士尽快在诉讼期结束前完成维权!

再次提醒广大网友,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签字盖章需谨慎,空白文件是万万签不得的,如果实在没办法,可以要求对方将补签完整字的文件扫描发过来仔细核实,并留存证据。

#315全民行动#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关注我,@以案普法 并在评论区留言。

“只能证明你来银行了,证明不了你存钱了”河南商丘,年过六旬的老太太去银行存了5万块钱,但是几个月后取钱的时候,却发现卡里没有一分钱。找银行理论,却因为时间太久,无法调取监控证明当时自己存钱了。(案件来源:九派新闻)

任女士表示,自己父亲打工挣了5万块钱,本来是留着给自己弟弟结婚使用的,因为当时不急用,钱放在家里也不放心,于是就打算存到银行去。

今年4月30号的时候,她母亲拿着钱去的当地信用社存钱,但是因为母亲文盲不识字,所以母亲顺便叫上了她小姨一块去办理的。

因为是在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当时有银行卡和存折两个凭证,本来他母亲是想存到存折中的,但是银行柜台人员表示银行卡更方便办理,且两个是通用的,于是她们就按照银行柜员的指示,存到了银行卡了。

当时俩人办理了一年的定期存款,因为两人年纪都都大,对于银行存钱这事也不熟悉,所以后面连小票都没有要就离开了。

到7月份的时候,因为任女士的弟弟对象谈妥了,需要订婚和彩礼,她母亲去信用社取钱,对方确实银行卡里面根本没有她母亲所说的钱。

第二天任女士带着母亲再次来到信用社,对方查询后还是表示卡里没有钱,母女俩当时就报警了。事后调取了附近和柜台的监控录像,附近的监控录像显示她母亲确实背个黑包去了信用社,但是柜台监控却因为时间长已经被覆盖无法还原。原来按照要求,柜台监控保存是90天,而信用社外围监控保存是6个月。

目前银行也是积极配合派出所想办法通过技术手段复原原来的监控。但是在复原之前,因为无法证明任女士母亲确实办理了业务,所以不能给任女士母亲办理取钱业务。

五万块钱,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确实算是一笔“巨款”了。任女士在网上表示母亲因为此时吃不下饭、睡不好觉,全家都是很着急。

其实本案的核心并不在于监控录像,而是任女士的母亲存钱了,但是没有要回执凭证。或者说银行没有给回执凭证,才造成了现在双方均无法说服对方,才引发现在的争执。

任女士母亲来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双方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对储户存款和信息妥善保管的义务。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其次,作为民事案件,原则上任女士母亲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来到银行办理了存款。这时候如果任女士母亲有存款回执凭证,就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因为当初没有索要凭证,造成无法证明。需要监控等进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后,银行表示外围监控保存半年,柜台监控保存90天的事实,其实法律上强制性监控保存的规定是30天,也就是说银行的操作是符合规定的。

“一经离柜,概不负责”,但是很多情况下是:银行多给的钱他们可以追回来,银行少给的钱,储户无法要回来。就是因为银行有监控,他们可以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监控来证明,但是储户却没有,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

#信用社回应“储户称5万存款不翼而飞”#

“存的钱卡里没有!”河南省虞城县,孩子需要订婚,母亲到信用社取前期存的5万元钱,却被告知卡里没钱,报警后,警察认真履职,调取了附近的录像,但是当天的监控已全部被覆盖。

这位母亲62岁,是一个文盲,据她所说,存钱的时候和妹妹一块去存的,她们在柜台办理将钱存进存折,并办理一年的定期,她记得业务员已告知钱已转存至卡里,便匆忙离开了银行,小票都没有要。

银行方面称已调取银行周边以及柜台监控,无奈时间超过90天,均全部被覆盖。但是银行找到专业的技术机构,恢复了部分数据,银行表示监控视频显示情况与该母亲描述的部分不相符,比如办理业务的柜台并非该母亲指认的柜台。

【老胡说法】

想都不敢想,难道把钱存进银行都不保险了吗?到底是母亲说谎还是银行出了问题,目前尚没有看到监控录像,难以分析,但是本案还是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1、目前是该母亲与银行正在协商解决,这是解决民事纠纷“调解”解决的方式。如果私下调解不成,那么就必须借助公权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母亲状告银行。

《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存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引起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主张变更、消灭法律关系或者侵权的一方,对变更、消灭法律关系或者侵权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其含义就是民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事诉讼的原则是“谁有要求谁举证”。母亲如果要求银行返还存入银行的5万元,那么她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她将钱存入了该银行。

现在我们来看,目前只有该母亲的陈述,如果加上母亲的妹妹所说,也就是孩子小姨的证言,也略显不足,因为小姨和母亲有利害关系,且都属于言辞证据。

有心的网友已经注意到,到银行存款都是由小票的,在本案的纠纷中,如果能提供小票这个书证,那么对于母亲胜诉是有很大作用的。

而恢复的监控视频可能并不完整,根据笔者的经验,经过覆盖的视频,往往不能完全恢复,只能部分恢复,所以该电子证据可能也不能完全说明问题。

因此,非常遗憾,该母亲不能提出有力证据,那么她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2、另外一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注意,就是银行操作规范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到银行存款,有一套操作流程,比如输入密码等等。尤其只在存款完毕后,会有一个让储户签字的过程,当前银行也都电子化了,基本都采用了电子签名的方式。

但是,无论怎么签名,都是有记录可查的。结合银行说,母亲去的柜台不是她所指认的柜台,这个可以理解,时间较长莫非是自己记忆错误的了呢?

不过可以肯定,母亲确实到柜台办理了业务,到底办理了什么业务,当事的业务员是谁呢?

这个需要银行认真配合警察进行调查,本案可能涉及“业务员”刑事犯罪。

3、如果是业务员假装将钱存入卡中,私自将钱据为己有,那么该业务员属于监守自盗,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网友认为,这不盗窃吗,怎么就成了职务侵占了呢?其实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非常像,都是将他人财产转移给自己的行为,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作案者有没有利用职业上便利。

就本案而言,业务员就是为储户办理业务的,他借办理业务之时机,乘机隐匿储户财产,实际上就是侵占了银行的财产。

同时,5万元也达到了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作案者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本案是否有内鬼,还需要进一步调查。银行也不要遮遮掩掩,该将涉事人员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就尽快移送,尽快还当事人一个公平和正义。

对此,您怎么看?和@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一起关注热点案例,多学法律少吃亏!

------------------------------

#信用社回应“储户称5万存款不翼而飞”#

#头条创作挑战赛# #律师来帮忙#

这没办法的,我父亲当年去信用社贷款,信心满满的去,因为亲妹妹是信用社主任,回家却哭了,别的人都贷了,唯独不贷给他,所以他现在都要骂自己的亲妹妹,有时候我姑姑来我家,他都让她滚出去,估计伤害太深吧。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