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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用他人银行流水 贷款用其他人的银行卡流水可以么

时间:2019-02-06 22: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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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用他人银行流水 贷款用其他人的银行卡流水可以么

邵阳新邵警方抓获涉“两卡”犯罪嫌疑人5人,涉案金额十几万,“断卡”行动再添战果

来源:新邵县公安局

出租、出售、出借

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

有可能涉嫌帮助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自“断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新邵县公安局立足本职、主动作为,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近日,新邵警方抓获涉“两卡”犯罪嫌疑人5名,为“断卡”行动再添战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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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潭府派出所打掉1个洗钱犯罪团伙

近日,潭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李某等人有帮助他人洗钱嫌疑。办案民警循线深挖,精准研判,一个以李某、吕某华为首的诈骗洗钱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经过前期侦查,办案民警查清了团伙相关成员的基本情况、作案手段特点。6月16日,潭府派出所组织警力对以李某、吕某华为首的洗钱团伙成员实施抓捕,分别在邵阳市双清区、邵东市及酿溪镇等地抓获犯罪嫌人李某、吕某华、朱某德、张某玲(女)(团伙人员蔡某某在逃),成功打掉一个洗钱犯罪团伙。

经查:今年5月以来,为牟私利,犯罪嫌疑人李某、吕某华伙同蔡某某(在逃)、朱某德、张某玲(女)等人通过收购他人银行卡为境外诈骗团伙洗钱,金额达二十多万,其中涉案金额三万元。

目前,李某等人均已被新邵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2、坪上派出所抓获1名涉“两卡”犯罪人员

近日,坪上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向阳村肖某兰有涉“两卡”犯罪嫌疑。经查,肖某兰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以2600元的价格租给他人使用,两银行卡上异常流水30多万元,其中涉案金额10多万元。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肖某兰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嫌疑人肖某兰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新邵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网友:男朋友把银行卡给别人用,流水3-4亿,如果判刑,会判多久?我就算3个亿好了。你名字的银行卡,吃百分之五个点,就是1500万了。别告诉我,冒着戴手铐的危险,连正常经营活动的5个点都拿不到。那这种犯罪,警察叔叔看了,都得同情你,完全没意义。一般能把钱洗白,最少要干掉三成,完全洗白经得起查的,那要干掉四成本金。

那么,就算你男友吃了20个点好了,那也是6000万了,这个钱不少了。不吐出来绝大部分的前提下,坐个稳当的,表现好减减刑,也得坐7年。一般大诈骗案,普通金额在50万,1500万是30个家庭。6000万是120个家庭。每个家庭按5个人算好了,那就是150—600个人。3亿是600个家庭,那就是3000人。

最后,你男友直接害惨了150—600个人,间接害惨了3000人。不退赃,没得跑。

近日,黑龙江哈尔滨盖先生,因为老伴生病住院做手 术,去银行取钱发现卡里的11万不翼而飞了。通过银行查帐流水单,发现竟然是14岁的孙子给花光了,然而,没想到的是钱都这样花了的。

原来,疫情期间孩子在家上网课,跟奶奶说把手机借给他,没想他把这个钱全部玩游戏了。孩子在盖先生转账时,偷偷地记住了密 码,不得不说这孩子为了游戏很认真[流泪]

从4月23号到5月21号,近一个月的时间里,他基本上每天都往游戏里充钱,还给主播打赏过。miHoYGa mes ¥71774.00,上海宽娱¥18652.00,

转账打赏 ¥3322.50,徽信红包¥2877.38,王 者荣耀8千多,这样就一个月花光11万。

孩子说不知道钱是给奶奶看病的,只想着在游戏里领 先别人。

目前,盖先生和各平台申请退款,各平已作回应回访时间。这被发网上,引起了网友们热议:

有的网友说:现在游戏都要求实名制,那些让游戏商退的,不想想他是怎么实名的吗?实名了,就是以成年人的身份消费,游戏商退是看在是手术费,不退就是本分。

有的网友说:原神可不背这锅压根没有一点引导充值的地方我刚玩的时候连充值页面都没找到。

有的网友调侃说:大哥,你充钱你得考虑一下自己情况啊,你这把奶奶给冲没了呀。

@静心6022

小编家的孩子也有过这情况,但是我家孩子每天的只花了几块钱,花了两天我发现,后来和孩子说了钱不能乱花,要经过家长同意才可以,密 码也是偷偷的看到。

家长再忙也不要疏忽了对孩子的看管,一般手机给孩子用后,要检查一下支付记录,zui好不要给手机孩子玩游戏。游戏真的毁了不了孩子,特别是爷爷奶奶在家带孩子。特别疫情上网课,家长要忙生活赚钱,给配置手机上网课,可监督不到位,往游戏里了。

在这里也提醒各位家长,平时要做好孩子的教育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金 钱观,避免类似的事情再发生。

对此事你怎么看呢?#我要上微头条##金粉社区# #黑龙江哈尔滨#

【以案释法|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支付结算】基本案情: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多次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张某和邓某某名下银行卡及银行卡对应的手机号码等提供他人。后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交易流水达1800余万元。程某通过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共计获利1.3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案件具体情节,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多利用虚拟电话号码、他人的即时通讯账号或银行账户作为实施诈骗的渠道、工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诈骗至关重要的一环,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众贪图小利的心理,以诱人的价格或条件收购手机卡、银行卡等,然而正是帮助者提供的银行卡、手机卡,使网络诈骗犯罪得以顺利实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扩大。宁夏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聚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特点,坚持突出“两卡”(手机卡、银行卡)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涉“两卡”犯罪,全力维护群众财产安全。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提高警惕、防范被骗的同时,也要防止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通讯员吴奎)

#净网##保定警事##保定身边事#【剑走偏锋坑同学,易县一人因“跑分”被抓】同学之间互相帮助是合情合法的,但是一些走偏路“挣钱”的方法就不要共享了,否则害人害己!

龙某某(男,22岁,易县人)和李某某(男,22岁,高碑店人)是比较要好的同学,平常关系非常好,就连暑假去勤工俭学都是结伴而行。由于没有什么工作经验,两个人找了一个比较轻松的保安工作,平常负责站岗巡逻。李某某比较“聪明”,由于干保安工作工资比较少,李某某便在网上查阅起了一些招聘兼职信息,希望能多挣点钱。突然一条招聘线下“跑分”,10000元钱提200到500元的信息引起了李某的注意。

详细看完信息内容后,李某某对这种又轻松又挣钱的兼职动了心,随即带着银行卡去往山东。在利益驱使下,龙某某带着自己办理的6张银行卡也去往山东找自己的好友李某某开始了“挣钱”大计。

2月18日,易县网警精准研判,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嫌疑人龙某某,经调查其名下银行卡交易流水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经讯问,龙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龙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李某某已被高碑店警方刑拘。

警方提示:

广大市民千万不要因不法利益诱惑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对于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身份证及支付宝等信息需妥善保管,以免自己的信息被不法人员利用,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如遇到身份证、手机卡等遗失,应第一时间报警,若发现银行卡等有异常信息,应及时到相关机关查询卡片信息。

素材来源:易县网警

【短短四个月就联系多人开办银行卡,这三人全“栽”了】手机卡、银行卡等都是个人十分隐私的物品,绝不会轻易给他人,但如果有人开出高价来买,你会心动吗?近日,淄博市高青警方抓获3名涉嫌“两卡”犯罪嫌疑人,短短4个月时间内3人联系周边地市多人开办银行卡,仅3人名下银行卡涉案流水就高达2000余万元……详情: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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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河南洛阳,俞大妈去银行取卡里的4200多元,万万没想到,柜员面露狐疑之色,告诉俞大妈卡里只有90元钱,在查看银行流水后,余大妈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俞大妈的钱是一个月以前发放的补助,在查看银行的流水后才发现,卡里的4200多元,在二十多天以前,被人在异地分5笔取走,因为没有开通短信提醒,所以俞大妈一直不得而知。察觉到事有异样后,俞大妈向银行柜员表示,一个月以来,自己一直未出过洛阳,银行卡也一直在家中存放,密码也有自己保管,所以钱肯定是被他人冒名取走了。万万没想到,银行柜员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就告诉俞大妈,银行肯定没有错,遂拒绝赔付。俞大妈见到银行的态度如此恶劣,直接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银行方面辩称:俞大妈不能证明其本人或其授权他人没有持卡在外地办理取款业务且不能证明存在伪卡交易,不能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故请求驳回俞大妈的诉讼请求。【@以案普法 】1、《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也就是说,只要储户将钱存在银行,双方就达成了一个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无理由的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现在双方因为4200多元产生了纠纷,就需要通过诉讼渠道解决。2、《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俞大妈作为起诉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没有取过这笔钱,通常情况下,让储户证明自己没有做的事,确实很有困难,但在法庭上,俞大妈提供了两份关键性证据。其一,银行流水和录音一份。根据银行的交易流水显示,俞大妈的钱都被从一个代号为“0056”的ATM机取走,而经过俞大妈和银联客服拨打电话的录音得知,银联客服的工作人员告知俞大妈,其银行卡消费的4200多元地点均在菲律宾。其二,俞大妈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为俞大妈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余大在涉事期间,并未离开洛阳,一直在小区内。银行方面未提供证据,但银行方面表示,俞大妈的银行卡在境外被消费,说明卡极有可能被复制,恰恰俞大妈一直强调称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所以很明显系余大妈对银行卡保管不善,导致卡被复制,而且俞大妈在存款丢失二十多天后才发现,存在一定的责任。3、无疑,单单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确实很难够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民事诉讼讲究的是高度盖然性原则,就是指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具体到本案中,余大妈在与银行达成储蓄合同后,银行有义务对储蓄的资金严格管理,防范资金被违规支付导致流失的风险。虽然俞大妈发现持有借记卡的资金流失时虽与资金流失时间相距二十多天,但考虑到余大妈银行卡未开通短信提醒、本案的标的也不大、资金消费的地点在国外、俞大妈的年龄以及俞大妈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因素,在没有证据证明是俞大妈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了取款行为并报假案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是他人持伪卡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银行卡作为一种支付凭证,其需要密码与卡内相关磁条信息相吻合方能实现支付,虽然交易密码应由储户妥善保管,但是银行作为发卡机构,有义务实现对银行卡信息防盗技术保护以及承担识别伪卡技术的责任。在本案中,银行未能尽到该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字啊十日内归还余大妈的4200多元。最后,一起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典型案例,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跨京哈两市追捕德惠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抓获两名“帮信”犯罪嫌疑人

k1月1日,德惠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报案称:自己在家中接到陌生电话,对方自称快递客服,要对自己的快递进行理赔,全程与对方保持通话并通过对方指引进行所谓的“认证”操作后,通过手机银行APP转账的方式共计被骗人民币17万余元。 接到报案后,德惠市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刑事警情日研判机制,胜利派出所与刑警大队及相关警种部门联合开展侦查工作。通过对被害人账户资金流梳理研判,成功确定犯罪嫌疑人郑某、张某某身份,并锁定二人所在位置,第一时间展开抓捕行动。民警兵分两路驱车前往犯罪嫌疑人藏匿地,1月7日,在哈尔滨市木兰县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郑某,其涉案银行卡流水总金额88万余元;1月13日,在北京市平谷区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其涉案银行卡流水总金额144万余元。 经审讯,郑某、张某某对自己非法向他人出售银行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二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福建福州,老人去银行开卡,却被吓了一大跳。银行告知他名下已经有卡了,他查询发现卡里流水高达5亿元。老人又去其他银行,发现名下还有3张卡,流水也有2亿多,但他对此根本不知情,他找到银行,银行说他们是合规的。

老人姓陈,这些卡是在办的。发现名下多了卡以后,他要求银行打印流水,发现里面交易十分频繁,高的一笔有2000万元,少的也有几百万元,有不少是从公司打过来的,然后很短的时间里,甚至几分钟之内,就转给其他个人。这让他很担心,怀疑里面涉及洗钱或者偷逃税。

他调取开户信息以后,发现是被一名姓张的女子代理开户的,对方电话是空号。老陈说他不认识这名女子,也没让人代开户。但开户资料里有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他回忆当时身份证曾丢过,可能被人捡去办了卡。

记者咨询银行,工作人员说当时规定代理人拿着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就可以代理开户,不管双方是什么关系。直到才规定只有监护人可以代理开户,所以当时开卡是合规的。至于公转私这么大笔是否合规,他不清楚,建议老陈报警。

【@家子说法 】

这事儿确实挺吓人的,被人冒名开卡,短短3年时间,流水几个亿,很难不让人怀疑里面存在什么违法、犯罪的事情,担心被牵连到。

而且,事实上,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冒名开卡本身就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事儿发生在现在,那个张姓女子如果被找到,就算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单纯冒用老陈身份证去办卡就可能被按照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遗憾的是,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才新增的罪名,这个事件发生在,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不可能按照这个罪名去追究她的刑事责任的。

当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在确实没有找到相关人员其他犯罪情况下才适用的,如果行为人盗用身份证实施其他犯罪,是要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的处罚的。

一般情况下,盗用他人的身份证开户,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像这种大额流水,中间确实可能存在逃税罪、洗钱罪等犯罪,而这些罪名是在就存在的。老陈选择报警,由警方调查其中是否存在犯罪,既是一种履行公民义务的体现,也可以证明自己未参与其中,以免将来说不清,应该来说确实是一种好的选择。

至于银行的责任,从银行出示的文件来看,当时确实规定代理开户只需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就可以了,所以很难说银行有什么责任。而至于其中大额交易频繁,银行是否尽到了相应的监管责任,可能需要相关监管部门来认定。在开户符合规定,没有证据证明给老陈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恐怕要让银行对老陈承担责任,也确实有点难度了。

但如果银行对交易过程存在失职的话,可以由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你对这件事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老人莫名多出四张银行卡 流水达7亿#

#福州头条#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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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男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临高警方刑事拘留】为了贯彻落实断卡“斩链”(省厅山海十一号)行动要求,根据临高县公安局断卡“斩链行动”工作方案部署,4月20日,临高县公安局美良派出所查获3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嫌疑人王某云、王某河、陈某奇。

4月20日,临高县公安局美良派出所根据线索研判,发现辖区王某云、王某河、陈某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遂将其传唤到临高县办案中心审讯。经查,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王某云将其名下的银行卡交给他人用于“刷流水”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并以此获利。经审问,王某云对自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王某河、陈某奇将其名下的银行卡交给陈某森用于网络赌博“上下分”违法犯罪活动,并以此获利。

目前,王某云、王某河、陈某奇等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临高县公安局美良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两卡犯罪指的是: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广义上的两卡还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

出租、出借、出售账户是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还要受到严厉的信用惩戒!《刑法》第二百八十七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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