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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时间:2021-05-21 08: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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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私家车丢失了能否解除保险合同

问:私家车丢失了能否解除保险合同?

我今年7月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并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前不久,我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货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此后,我的车辆在汽修厂修理时被盗,案件至今未破。我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对张某的赔偿,但被保险公司拒绝。请问,我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吗

答: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并解除你们之间的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我们俗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般来说,投保人不得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7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投保人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你的车辆被盗,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张某的赔偿责任,并退还你的部分保险费。

保险条款是如何分类的

(一)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两大类:

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就在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

2.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

(二)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可将其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1.法定条款。法定条款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

2.任意条款。任意条款是相对于法定条款而言的,它是指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之外,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所作的约定。

《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买了交强险,凭啥不赔付?”山东青岛,徐某提了一辆起重机,并按规定,买了交强险。在一次作业中,不慎出了事故,徐某赔了受害人77万,但当他向中保公司申请赔付时,却被拒绝。徐某不服,打了3场官司,最后打到省高院。

(案例来源:山东高院)

事故发生当日,徐某驾驶该起重机,进行卸货作业,却不慎刮蹭到高压线,导致地面的两个人,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徐某向死者赔了77万元,并被刑事处罚,判一缓一。

随后,徐某向人保某支公司申请赔付,但该公司拒绝,对交强险部分的12万进行赔付。

人保某支公认为:适用交强险的前提,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或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

徐某的起重机,发生事故时,并不在道路上,且车辆处于起重作业状态,而非处于通行状态,所以,不属于交强险赔付的范围。

而且,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而非交通事故,其损失应当由徐某等人自行承担。

徐某不认同人保的说法,认为起重机不同于一般车辆,本来就很少在路面行驶,施工作业才是起重机的常态。

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经相关部门调查,该事故的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事故时车辆不是在通行状态,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因此,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气,上诉至中级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徐某在二审中提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因此,自己的起重机,虽然不再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仍可以比照上述条例,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中院认为,机动车处于停车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时,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参照适用该条例的情形。

故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了徐某的上诉。

对于中院的判决,徐某仍不服气,于是,较真的徐某,再次向省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省高院对于双方的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高院经审查认为:

1. 徐某投保交强险时,人保公司对于车辆性质、类型等是明知的,而起重机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是大概率事件。

若仅以在道路通行状态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作为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制度价值。

2. 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作业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

3. 既然保险公司将起重车等特种车辆,作为交强险的承保对象,就应当将特种机动车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纳入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最后,省高院做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中保某支公司支付徐某12万元。

@张律法谈虽然徐某打赢了官司,但还是要提醒大家,起重机等特种设备作业时,要严格按照规范作业,否则,不仅仅要伤财,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啊。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普法行动#

欢迎关注@张律法谈,关注身边事,法眼看世界。

肇事司机无证驾驶交强险还要赔偿吗?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肇事司机无证驾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要赔偿,赔偿以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追偿,损害结果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人挪车后因溜车被撞致死,是否应该获得赔偿?】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层出不穷,购买车险也就成了保障交通参与者权益的重要途径。在车险合同中,对于如何定义“驾驶人”“第三人”通常均有约定,但如果是驾驶人下车后被撞,其身份该如何认定呢?5月16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结的一起特殊的案例。

事发当天,老张驾驶他的轻型厢式货车前往昆山某物流园内送货,将车停放在了一分拣平台处后离开。后因该车妨碍了其他车辆,老张便委托老李将车向前方挪动,以便其他车辆停放。老李将车辆停稳后至车辆后方平台处卸货,不料车辆发生溜车,导致老李被撞身亡。其后,因协商赔偿问题未果,老李的亲属将老张、老张供职的上海某物流公司,以及该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昆山法院,要求老张和物流公司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55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老张称事故的发生与老李停车时未注意刹车有关,而自己是受某服务外包公司派遣至物流公司从事物流工作的,就算自己有责任,也应由物流公司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则认为,涉案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发生事故时间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履行理赔义务。

对于原告以及其他被告的说法,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关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赔偿的是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老李不属于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至于商业险的赔偿问题,根据《商业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公司称,受害人老李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所以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昆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老张受雇于某物流公司,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委托挪车的受益行为由某物流公司同时享有,被告物流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应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该在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120万元。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老李在挪车前后的“角色”变化,即能否将作为驾驶员下车后被撞身亡的老李,作为 “车外人”进行赔偿。

购置车辆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填补因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损失。该案中,虽然老李作为“驾驶人”的身份先行挪车,但不能机械地将其理解为驾驶人这唯一特定身份,其在停车后离开了车辆,已经停止了对车辆的驾驶,就不再是驾驶人身份,而应当作为“车辆外人员”,具有交强险保险合同和商业第三险保险受益人合同身份,理应享有保险受偿权。

来源:我苏网

“没有现场查获,就不是酒驾,保险公司凭什么不赔?”浙江嘉兴,男子潘某某深夜买醉后,驾驶车辆返回家中,不料途中将行人焦某撞倒,致其死亡,为了逃避处罚,潘某某灵机一动,逃离现场,待体内酒精散去后,于次日投案自首,并接受了交警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但由于距离案发已经有十几个小时,潘某的检测数值为0。

事后,潘某主动向焦某家属赔偿180万元,获得了焦某家属的谅解,法院认定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为被害人家属谅解了潘某,遂判决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另一边,因为潘某的车辆购买了商业保险,所以潘某便找到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潘某存在醉酒驾驶的可能,所以拒绝赔偿。

潘某认为,认定是否构成酒驾,应当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准,现在交警队的血液检测为0,就说明自己没有酒驾,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没有法律依据。

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潘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法庭上,潘某称自己的逃逸行为是为了掩盖自己肇事的事实,而不是因为自己饮酒,至于为何回去,是因为交警查到了是自己,而非等待酒精含量散去。

《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的,为饮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的,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就本案而言,潘某在次日返回时,虽然表示自己就喝了一两杯酒,但因为无法检测酒精数值,所以纵使潘某供述自己饮酒,也不能认定潘某具有饮酒、醉酒情节,毕竟法律的原则是“存疑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拒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首先是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是饮酒驾驶,即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以上,但在80mg/100ml以下的,交强险一律赔偿;

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是醉酒驾驶,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现行垫付,但可以追偿。

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潘某酒驾,所以就交强险而言,个人认为,保险公司必须赔。

其次是商业险。

根据《商业保险法》规定,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可以申请赔偿;

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本案中,个人认为,单单仅凭潘某的笔录,就认定潘某具有饮酒能力,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而至于潘某逃逸的情形,其只是单人离开,并没有驾驶车辆离开,所以不符合拒赔的条件。

综上,个人观点认为,无论是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都必须赔偿。

但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潘某事发时是否醉驾,是判断保险公司可否免于赔偿的重要依据,通过潘某的笔录,可以证实潘某确实有饮酒的行为,但因为其逃逸行为,直接导致无法确定事发时他是否醉酒,所以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遂对潘某的诉求予以驳回。

最后,对法院的判决,个人并不赞同,虽然潘某逃逸的行为可耻,但其有刑法的严惩,不能因为潘某逃逸,就认定其具有醉酒情节,这是对证据的忽视。

民事纠纷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保险公司既然声称潘某醉酒,就要拿出证据,怎么能够让潘某承担不利的后果呢?

诚然,对于潘某这样逃逸行为,我们要严惩,但不能因此忽略了法律本身的公平与正义。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你是警察又能怎样”上海,一男子疑似酒驾在小区地下车库连撞多辆豪车,当警方到达后,对方竟然骂了警察一句,还要强行开车离开,最终被警方带走,估计你现在后悔都来不及。

7月21日,有市民报警称车子被疑似喝酒的人给撞了,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白衣男子趴在地上睡着了。

旁边的宝马车还亮着车灯很明显是男子开的,

其他停车位有各种豪车,有劳斯莱斯,和大G,它们都没有挂牌,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最厉害的是旁边正在充电的保时捷。

民警蹲下来试图叫醒男子,在多次呼唤下,男子才醉醺醺的抬头看看了民警,并说:哎呀,滚!并辱骂警察一句。

民警:你仔细看看我是谁。

男子觉得不耐烦了就双手撑地又抬起头来,他这次看清楚了到仍然没有觉得害怕并说:那又怎样?

民警示意男子起来,当男子起身后走到宝马车前:我喝酒了那又怎样。说完试图拉开车门,要走。

民警及时制止,目前男子已经被带走,案件正在调查中。

此视频一出引来众多网友热议。

有的网友表示:撞两辆劳斯莱斯 ,一辆帕拉梅拉 , 酒驾保险公司拒赔 。一个开宝马的,拿什么赔 ? 宝马卖了都不够。

还有网友表示:一看就是有钱人,不在乎的,喝完酒整个上海都是他的。

哎……你说说,天天各种视频各种宣传都到位了,可还是有些人觉得自己没醉,酒后见人品一点不假,咱也不知道你喝的啥酒,能给你喝成这样。如果这些车是你的还好,如果不是你的,估计你宝马卖了自己也要掉身皮吧。

那么该男子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首先: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

 醉驾的标准: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1至6个月,并处罚金。

其次辱骂撕扯执勤民警,最低应当被处行政处罚,并将醉酒者约束至酒醒。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最后关于赔偿问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当肇事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时,保险公司只是在医疗费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肇事者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有形财产损失免责,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但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这次车也没了,人也留案底了。酒醒后估计该老实了,提醒各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我们一定要遵守法律。

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上海头条# #上海# #男子酒后连撞多辆豪车,并辱骂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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