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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时间:2019-09-18 21: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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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一、机动车保险范围

1、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料等动力驱动的具有车辆登记合格证书的车辆,包括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等。

2、本保险责任限于国家道路法规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即机动车在公路上与属于其他机动车、行人、车辆或设备发生的有关的交通交叉事故、擦撞事故和行人抛撞等,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受到财产损失的责任,不包括司乘两者之间的合同责任,不包括由于本车自身原因造成的单方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当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保险机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向受损害车辆、驾驶人或乘客提供赔偿性责任保险保障的行为。

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保障,即在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当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给付赔偿性责任保险费,以抚补第三者人身受到的伤亡损失或者受到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金限额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机动车车辆所使用的道路、设施状况等,有10万元、20万元两种限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定。

2、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有关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保险机构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赔款,赔款总额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四、投保义务

1、机动车拥有人有义务进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机动车拥有人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合格证书发放之日起三十天内,凭登记合格证书及行驶证,向机动车保险机构申请投保,并应当支付保费。

2、被保险机动车未及时进行投保,则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保险机构有权拒绝赔偿。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含义是指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款的规定,与事故责任归属方依法订立赔偿协议,并按本条款规定的赔付比例付款给第三者或被保险人,以补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 简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责任保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暂行条例的规定而编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保险。

2. 定义:

α)机动车:指行驶在公路上,属于我国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

β)机动车车主:指拥有机动车使用权的主体;

γ)被保险人:指被机动车车主以买卖、租赁等方式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担负民事责任的主体;

δ)受害人:指因被保险人的过错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的个人或非个人。

3. 保险金额:

α)机动车车主的全部侵权责任,不超过20万元;

β)每一受害人在20万元以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残疾抚恤费、死亡赔偿金、被抚恤人抚恤金、葬费等一切有关受害补偿费用,但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 保险责任:

α)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符合本保险条款的约定责任,保险人有义务按其责任限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金;

β)保险人有义务负担由于被保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善后费用,不超过5万元;

γ)此外,保险人还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在承担责任范围内,为了让受害人恢复到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相同状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超过1万元。

5. 投保义务:机动车车主应当在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动车行驶证办理时,及时向责任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6. 免责排除:

α)保险人不负责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任;

β)保险人不负责因受害交通事故以外的灾害性责任;

γ)责任保险不承保因被保险人在尽职调查前支付处理受害人的任何形式的赔偿而产生的费用。

7. 保险期限:

α)机动车车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

β)凡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均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持续至6个月;

γ)机动车车主未及时续保或到期续保的,本 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保险事故不再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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