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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时间:2022-05-04 04: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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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险法》规定,为了规范和保护机动车辆参与者在道路上的权利,协助机动车拥有人和使用人承担相应责任,促进机动车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1、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机动车参与者,包括持有机动车行驶证的驾驶员、乘客和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参与机动车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2、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参与者所犯的违反机动车交通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道路运输安全行为法律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参与者应当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所造成的损害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强制购买保险制度,以便受害人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索赔补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内容包括:身体伤害责任险、财产损失责任险、无责任险。其中,身体伤害责任险及财产损失责任险由保险的合同指定的受害人可以从保险公司索赔;无责任险则由保险的合同指定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担保人或者机动车拥有人赔偿。

四、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所有机动车拥有人应当及时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按照规定受理及索赔。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1、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机动车参与者对责任限额的要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进行调整。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指保险金额的上限,包括机动车参与者发生各类交通事故所承担的责任限额,以及受害人所能够索赔的最高金额。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索赔

1、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2、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受害人的证据以及事故调查报告,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原因、责任和赔偿金额,并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规定向受害人支付赔付金额。

七、结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通知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1993年11月26日发布的新保险法,一般简称为《交强险》,旨在提高交通安全,减少道路交通损失,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强制车辆拥有者及行驶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责的受害人,实现公平的救助及补偿,增强公众的信心。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内容

(一)交强险,又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车辆拥有者(含被驾驶人)、行人、乘客、骑车人、车辆中的物品、道路上的其它车辆受害者的索赔要求,必须由保险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的约定义务由车辆的拥有者履行,保险人接受其所投保的应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金额,以交通事故受害人当事人对车辆拥有者或者驾驶人追索的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上限,以规定的保险种类为保险期限。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规定保险人担保的责任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本法规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有关责任负担的其它优惠政策应以法律文件为准。

(四)保险人遵守本法规定,出险后应及时向本法受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本法规定保险金的支付,不影响保险人就本法规定责任向保险人提起索赔的权利,索赔人主张同一索赔事项时,当事人有权优先向保险人索要赔偿金。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作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汽车保险的承保、报价、缴费及赔偿,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充分实现相关当事人的合理利益,确保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作用。

(一)为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强制车辆拥有者及行驶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责的受害人,为他们依法提供社会和经济保障。

(二)实现公平的救助及补偿,及时清偿受害人损失,使其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三)加强汽车保险管理,强制付款责任,根据交强险政策规定,保险人可以对未按规定缴费及不按期完成强制保险的车辆拥有者收取相应的罚款。

(四)保护公众的安全,增强公众的自律意识,提高行车安全性能,增强道路文明、树立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促进安全意识形成和安全行为维护,弘扬交通安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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