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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法易读37】疫情期间如何解决旅游合同纠纷

时间:2022-11-05 07: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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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法易读37】疫情期间如何解决旅游合同纠纷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往年春节是各地旅游的黄金时期,无论是国内游还是境外游,但是的春节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打乱了许多出游者和旅行社的计划,进而出现了诸多涉及旅游合同的纠纷,家住沈阳的高女士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的12月,高女士计划利用春节假期带全家去泰国旅游,在12月16日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了高女士等全家9人于1月26日出发到泰国旅游,2月2日返回,为期8天,并且已经支付了全部费用。但是由于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出于安全考虑,1月24日时高女士与旅行社协商,取消了出境旅游的行程。在双方协商退费时,高女士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退还全部已付款,而旅行社则以当时泰国新冠肺炎病例较少,出行安全等理由认为是高女士违约,不予退还任何费用,所以没有达成一致。

本次导致的旅游合同纠纷,并非仅有高女士这一个个案,而是普遍存在的纠纷,针对这种情况的旅游合同纠纷,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段春晓律师进行解读。

律师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决:

首先,本次疫情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本次疫情爆发突然、影响范围广、严重程度高,实际范围尤其是国内均采取强力的管控措施。本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个构成要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理论上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且在2月2日中国贸促会向浙江湖州某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其次,泰国已确诊多例感染病例,应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通报,截至1月24日0-24时,泰国已确诊感染4例,截止26日24时确诊已达7例,说明泰国已经受到了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应当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再次,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旅行社均应予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导致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另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原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联合发布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回旅游者。

所以旅行社应当向高女士出示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相关支付凭证,在高女士已付款总额内扣除该部分款项后,将剩余款项返还给高女士。

给您提个醒:因新冠肺炎疫情取消出境游行程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约定的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来源:网易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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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疫”法易读37】疫情期间如何解决旅游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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