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个自带坑属性的业务员是什么感觉?
案例始末:
4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杨某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其中:意外身故/伤残保额30万,航空意外100万,意外医疗3万,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保费380元一年。保障期限1年。李某和杨某是通过网络沟通,保险业务员杨某没有提供保险合同,也没有说明免赔范围,同时投保人李某还特意问了杨某:工伤是否可以理赔?杨某做了肯定答复!因此李某才决定购买这份保险,并依业务员的要求将380元保费转入其指定帐号。
5月27日,李某工作过程中被机器压伤左手拇指、食指致两个手指末节骨折。李某在观澜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7月1日出院,住院35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
8月1日,李某向投保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
10月16日,保险公司向李某告知全额拒付,但未说明拒付理由。后来,经过拨打被告理赔电话才得知该险种有五类职业属于免赔范围,冲床属于其中之一。
庭审中:
原告李某认为:
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杨某,作为该司业务员。
①没有提供保险合同
②免赔范围没有做出说明
③业务员杨某告知了工伤属于理赔范围。
因此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11427.3元、住院津贴350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
①这个险种的购买方式为网上交易,投保时必须由投保人阅读说明点击确认键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填投保单。
②投保单当中有一栏为工种,为下拉方式,如果为冲床等五类职业的,是不能购买的。
③李某保单购买成功说明购买者选择的是五类职业以外的。这说明被告对于免责事项了说明义务。
对于被告某保险公司的抗辩,原告则主张:
①被告业务员没有做免责告知;
②原告除了提供身份信息和支付保费之外,并没有在网上填表,其他事项可能都是业务员一人完成的。
法院审理结果:
双方调解,由被告支付原告壹万贰仟元,双方不再发生任何争议。
海哥说险:
1、保险代理杨某就是坑,为了380块钱保费,居然不进行关键的免责告知,以及意外险职业投保限制告知等。
2、工伤适用的是工商管理条例。意外险理赔是以职业等来确定。与是否工伤没有任何关系。
3、代投保对于代理人来说,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了保护自己,建议还是让客户自己投保比较好。告知其注意阅读关键细节。
4、意外险投保要点:
A、职业告知。如果职业属于拒保职业,那么就应该换成保费更高的可以承保相关职业的意外险。
B、投保时候是低风险职业,出险时候属于拒保职业,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如果变更了职业,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C、意外医疗险,注意用药范围是“社保内”还是“不限制社保用药”,相对而言前者赔付范围更小。
D、意外医疗险通常有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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