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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时间:2023-04-28 04: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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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违法强拆养殖场怎么办

违法强拆养殖场是可以向当地国土部门反映维权,或者直接拨打国土部的法律热线12336;养殖场被强制拆迁侵犯公民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对于再审申请人亨达公司要求签订最终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被申请人淮阴区政府、淮阴区住建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之规定精神,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亨达公司已经在6月24日与淮阴区住建局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双方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因此,亨达公司于8月申请淮阴区政府、淮阴区住建局履行签订最终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无论行政机关是否作出答复或者处理,均对再审申请人的实体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均不构成行政诉讼意义上的法定职责。再审申请人所提之履责之诉,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故原审法院所作的裁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亨达公司有关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程序义务之主张,难以成立。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最高法行申7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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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一条的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可以自由选择。二十五条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二十六条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长春头条# 关于南关区轨道交通5号线项目征收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对南关区轨道交通5号线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西起人民广场,沿长春大街敷设,东至东大桥广场(具体以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征收图纸为准)。

二、征收部门

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三、暂停办理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月21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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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决定是基本前提很多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并非集体土地,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法律规定哪些程序?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一共有两种程序。一是,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二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即“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以签订补偿协议,但依照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等条款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基本前提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已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史律师提醒您,在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的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直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及相关补偿约定,明显缺乏依据的情况下,构成无效行政行为。

【郑州发文明确国有土地收购范围,具体补偿标准公布】#郑州头条#9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国有土地收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国有土地收购的范围。市本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由原用途调整为其他用途,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外的,原则上应纳入收购范围。但原土地用途由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改变为其他用途的(与相邻土地合并规划的除外),且原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改变用途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再进行收购。国有划拨土地的用途改变后仍符合划拨方式供应的,不再实施收购。《通知》细化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标准。分别明确细化了国有土地收购、闲置土地收回、租赁土地收购、城中村改造安置和开发以外剩余土地、遗留问题土地收购5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补偿标准。详情:网页链接

对补偿不满意,遇到强拆时该怎么办?

如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也就是说不合理,且违背了《土地管理法》中“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那么被征收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且与征收方协商无果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可以先对房屋里外进行拍照、录像,及时地搜集其他证据材料,比如保存好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为维权早做准备,以免房屋被强拆无法证明因征收方强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同时还要把握好维权时间,一般而言,被征收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60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是6个月,如果过了这两个法定期限,那么对被征收人而言都是非常不利的。

拆迁补偿四十五: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举报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房屋征收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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