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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示

时间:2019-06-18 20: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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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根据《张掖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工作安排,甘州区烟草专卖局经反复调查研究论证,对11月1日起实施的《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于4月28日召开了听证会,并经听证代表一致通过,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4月30日起至5月30日止(30日)。公示期结束后于6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报张掖市烟草专卖局、甘州区司法局备案。

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

4月30日

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州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信赖保护、便民原则。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具体规定:

(一)零售点之间实际可通行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集商业、娱乐、餐饮等各种功能为一体、多家共同经营的综合性商贸中心内,按功能划分每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内,按占地面积设置零售点数量,面积2000平方米以内的设2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平方米增设1个零售点;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应当提供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申办条件按本条第一项距离标准的50%执行,但每人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或在监护人、直系亲属的协助下经营。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距离条件限制:

(一)国家级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省级新型工业园区内的零售点;

(二)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加气站内的便民服务店;

(三)经营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市、便利店(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四)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校周围原持证零售户自愿迁址经营的(在甘州区辖区内),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五)零售户因故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以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设置的零售点主体变更不适用本条款);

(六)持证零售户主体在父母、配偶及其子女间发生变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限制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九)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他带有腐蚀性的商品的场所;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卷烟的;

(十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三)城区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的学校小卖部及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农村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的学校小卖部及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出入口以师生通勤出入口为准);

(十四)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十五)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六)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工矿企业、部队服务社等相对封闭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确保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九条 住宅小区除开放式门店外的其它场所及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零售点,可不视为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效参照物:

(一)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未办理停歇业手续的零售点;

(二)非固定经营场所(电话亭、报刊亭、临时建筑等)的零售点。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62号)规定,先行进行工商登记。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距离,应当从两测量点出入口中央,按照可通行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11月1日起实施的《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区烟专〔〕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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