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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令!《滨州市沾化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等你提意见

时间:2023-02-21 06: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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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令!《滨州市沾化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等你提意见

齐鲁网滨州8月5日讯8月5日,滨州市沾化区烟草专卖局发布滨州市沾化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进一步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现将沾化区烟草专卖局起草的《滨州市沾化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将认真研究、论证和吸收。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8月15日。

联系单位:滨州市沾化区烟草专卖局

联系人:孔祥虎

通讯地址:滨州市沾化区城区富国路329号

邮编:256800

电子邮箱:zhqyczmj@

联系电话:(0543)7325143

滨州市沾化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简政放权和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区、乡镇政府驻地、开发区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应不低于50米;农村设置烟草制品、流动人口量较大的商业街、农贸市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应不低于30米。

(二)以出租柜台经营方式的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原则上只设置1处;

(三)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距离限制:

(一)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军烈属、退役军人、待就业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凭有关证明、证件可享受一次性照顾;

(二)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城区在100平方米以上,乡镇驻地在80平方米以上,农村在6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经营场所;原则上同一建筑内只设置1处;

(三)大中型宾馆、饭店、度假村以及娱乐服务场所;

(四)旅游景点、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

(五)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

(六)对流动人口特别多或居住密度特别大,且烟草制品销售量明显高于其他区域的城镇街道、小区、自然村等,经现场调查评估,可以适当增加零售点;

(七)建设工程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可以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营业执照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经营场所的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不相独立或无法划分的。

(四)不符合消防、食品安全等因素的情形:

1. 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的场所。

2. 网吧、地下通道、地下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场所。

3. 各类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货运场(站)内。

(五)主营或提供服务与烟、酒、食品、餐饮、住宿、娱乐等无关的零售业态。

(六)中、小学校校内及距学校允许学生进出的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七)在住宅楼、写字楼、公寓的一层全开放式门店外,或所在区域限制进入、不便于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的场所。

(八)无人超市或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博彩等设备经营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或经营场所在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区域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 现场勘验可行间距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参照物:

(一)已经取得零售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

(二)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零售点;

(三)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第九条 本规定间距测量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测量起始点为场所出入口的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

(二)测量需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三)起始点之间有马路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的一侧测量。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应符合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 对在同一地域内的申请人,均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做出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办理完毕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滨州市沾化区烟草专卖局对本辖区受理申请的材料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43—7325143。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滨州市沾化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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