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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时间:2023-07-26 12: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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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南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加强和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科学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利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南靖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南靖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布局,对象为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四条零售点应为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且要求一址一证。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服务、市场导向、优化布局、受理在先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零售点设置应同时满足以下各项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需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

1.为安全、合法、有效的场所;

2.有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并核发的门牌地址(号);

3.下列情况不属于本《规划》所指“固定经营场所”: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简易搭盖、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报刊亭、电话厅等不固定场所。

(二)经营场所需与住所相独立:

1.经营场所的确认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记录的情况为准。经营场所包含营业区域及因经营需要存放卷烟的仓储区域;

2.经营场所不与客厅、餐厅或居住卧室等非经营性场所混用;

3.经营场所不与非经营性场所通过侧门、通道、楼梯等相连存在界限模糊不清的情形。

(三)零售点布局场所经营业态应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及其他适宜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1.有一定的经营面积,细化标准如下:食杂店、(副)食品商行的营业面积应不少于20㎡;便利店的营业面积应不少于30㎡;烟酒(茶)商店的营业面积应不少于50㎡;超市的营业区域面积应不少于200㎡;酒店、宾馆的营业区域面积应不少于300㎡,且内部须设有占地面积不少于8㎡的酒水服务台(吧台);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食杂店、便利店经营的全部商品种类不少于60个,且每个品种的商品均有一定存量;

3.有与经营业态相符的店(招)牌且有适当的装潢装修,有可存放烟草制品的独立柜台、货柜以及用于陈列的销售展柜,且所处位置应能对外开放营业,且方便消费者购买;

4.下列情况不属于本《规划》所指“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尚未装修的毛坯房、不对外开放的仓储场所(如车库、储藏室)、无商品摆卖、无店招、无货架等其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本规划以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为依据,通过合理划分商圈,充分参考卷烟零售客户的利润水平,确定各商圈具体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八条零售点布局的间距要求:

(一)位于县城所在地街道(环城内)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60米;

(二)各乡镇(区)所在地(含)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小于70米;

(三)行政村(自然村)在村主干道设置零售点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小于100米,边远自然村内设置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1个。

第九条以下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受布点数量的限制,但不受间距限制,且分布要均衡:

(一)汽车站、火车站其候车厅内可设置零售点1个。车站外临街店面的零售点设置遵照第八条规定;

(二)各类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按市场规模和固定经营摊位数设置零售点,市场规模在50个固定摊位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50个固定摊位以上的,每增加5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市场临街店面的零售点遵照第八条规定设置;

(三)封闭式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2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每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住宅小区临街店面的零售点设置遵照第八条;

(四)景区。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景区等级设置零售点数量,4A级风景区零售点可设置零售点4个,5A级可设置零售点5个,其他景区可设置零售点1个。上述零售点设置数量适用于景区封闭区域内,其他明显属于景区外临街店面的零售点遵照第八条规定设置;

(五)用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为满足员工需求,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对内经营的便利店、食杂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大中型企业、工厂内设多个生活区的,每个生活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上述规定的特定区域内,零售点达到饱和时原则上不再增设零售点,新设零售点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依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可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

(一)150个床位以上的星级酒店、宾馆,且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用以满足场所内特定消费需求的经营场所;

(二)采取自选销售方式,在收银台统一结算,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三)原持证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成年亲属或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共同合伙人在原经营地址原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的,可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四)部队营区、看守所等对内经营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特殊场所;

(五)公路服务区(指符合安全管理标准,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具有砖混结构的固定经营场所且对内经营的便利店或加油站);

(六)因城市建设、政府拆迁等客观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场所消失而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可凭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且不得更换经营者,仅限一次变更);

(七)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不受间距限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申请人为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军烈属、下岗失业人员、特困户等社会弱势群体,且为本人经营(未存在涉烟违法行为的),其经营业态为食杂店或便利店的,可遵照第八条的标准减半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经营有毒、有害(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等)、易燃易爆(服装、纸类、液化气、化妆品、香烛、烟花爆竹等)物品的场所及其他明令禁止烟火的场所,包括各类经营美容美发等场所;

(二)距离中小学校、儿童娱乐场所内部或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不足50米范围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八)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住宅小区、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不符合本《规划》第二章基本条件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设置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效遵照物:

(一)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的情形;

(二)零售点受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的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划》所称的“可行间距”指行人可通行的水平方向最短距离,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测量的起点和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线。

第十五条本《规划》所称的“儿童娱乐场所”是指提供给具有购买意识和货币来源的中小学生(儿童)娱乐的场所,包括幼稚园、游乐场、溜冰场、游戏室、夏令营等,公共场所内含有儿童娱乐设施、设备的除外。

第十六条本《规划》所称县城所在地街道指环城内区域;各乡镇(区)所在地是指各乡镇(区)政府所在的街道。边远自然村是指位于偏远山区,距离所属行政村村委会3公里以上,常住人口数量达400人以下的“社”、“里”或“庄”。

第十七条本《规划》所称的“退一进一”是指在受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控制的区域内原有持证户注销一户后可新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依法被取消经营资格的视同注销)。

第十八条本《规划》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行评价制度,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本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需要调整的,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予以重新公布。

第二十条本《规划》由福建省南靖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9月公布的《南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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