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有效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法律法规和要求,区政府决定,自1月28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双桥区全域范围内(含高新区冯营子镇、上板城镇),禁止在任何时间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1.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2.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烟花爆竹“双禁”工作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组织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双禁”规定,引导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本《通告》,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应急管理、供销、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宣传、城管、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五、自本《通告》规定执行之日起,《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公告〔〕3号)同时废止。
双桥区人民政府
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