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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买方违约 承担卖方利润损失及货物仓储损失

时间:2019-11-28 17: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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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买方违约 承担卖方利润损失及货物仓储损失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就是损失赔偿问题。损失赔偿问题,一般以是否能预见为标准(中国法与英国法一般均以此划分责任承担),签约时可以预见到,则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否则不能主张。

案例:

6月分,中国卖方(一家贸易公司)与美国买方以FOB签署买卖合约,中国卖方出售5000吨钢锭,装船期间为8-9月份,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卖方通知买方派船。

7月12日,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经备妥,要求买方派船,但是买方没有回应,在8月1日买方告知卖方装船日期为8月12-22日之间。8月3日买方告知卖方由于其延误确认导致买方无法在原定日期派船,8月11日买方再次告知卖方其将在8月20-27日之间派船装运,要求买方24小时内回复,但是卖方仍然没有回复,买方以此为由,称卖方违约解除双方的买卖合约。卖方则指责买方违约,要求赔偿其损失,双方无法协商,卖方最终申请仲裁,要求买方赔偿其利润损失及仓储损失。

仲裁庭对本案的焦点认定如下:

1、卖方的不回复是否构成违约?

2、卖方的仓储损失是否是买方在签订合约时可以预见到?

针对焦点1,仲裁庭认为:在FOB术语下,派船的责任在于买方,既然合约已经约定了装运期间,则买方必须在此期间派船装运;卖方的不回复或延误回复不构成违约,卖方的责任在买卖合约下(如有)仅仅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买方可以装运,其是否确认具体的装船日期不是其义务。

针对焦点2,仲裁庭认为,卖方是一家贸易公司,其必然会从生产商或其他卖方处采购上述货物,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付运,必然产生仓储费,这是买方在签署买卖合约时可以预见到的。

最后,仲裁庭裁决买方违约,承担卖方的利润损失及仓储损失。

综上,再次强调,在国际贸易中,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否则就会导致违约赔偿巨额损失。在本案中,中国卖方其实也有过失,如果在买方发出通知时,如果卖方回复也会令买方无从有理由主张其违约,并且不会进一步去申请仲裁,毕竟仲裁也是有风险的,什么样的结果都有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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