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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汇算清缴】大连国税热点导播(四十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A类)热

时间:2021-10-05 23: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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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汇算清缴】大连国税热点导播(四十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A类)热

17.10月1日成立的海水养殖企业,除了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海水养殖取得的项目所得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二项优惠会涉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情况,应该如何填写年度汇算清缴的相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号)附件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填报说明第27项的规定,第32行“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多计算享受的优惠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填写本行的前提条件:是107020表中第13行以下有数,且第40行的第7列小于第6列。

计算公式:本行=所得项目金额×(12.5%-优惠税率÷2)

其中:所得项目金额应为107020表第40行(第6列-第7列)×2。

因此,海水养殖企业除了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海水养殖取得的项目所得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二项优惠涉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部分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填写在A107040第32行“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中。

18.取得高新技术资格认定的企业,汇算清缴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亏损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一)《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因此,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不论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或当年能否享受都需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表。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亏损,应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19.12月份新成立并落户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当年没有任何业务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表时哪几张表必须填写的,否则无法正式提交?

答:上述企业所述情况,以下五张报表为必报表: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

请企业结合具体情况并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0.新办的生产企业当年处于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现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表时可以报亏损吗,还是按零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七条关于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支出,不得计算为亏损年度,如果已做税种鉴定则应按零申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在开办期结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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