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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维权案例二】工会为你撑起权益“保护伞”!

时间:2018-09-24 18: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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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女总监孕后因“不胜任”被解约、公司被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周某于3月19日入职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任人力行政总监,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3月19日至3月18日,其中试用期至6月18日,试用期月工资为27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30000元。7月3日,贸易公司以考核结果为周某不能胜任人力资源总监一职,通知周某自6月18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周某则称,其于6月26日、27日,以微信的形式向该公司的总经理、部门经理口头报告自己意外怀孕的情况及怀孕检验报告。上述《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书》是贸易公司得知其怀孕后制作,7月3日邮寄,却在该份通知书上倒签为6月18日。

仲裁机构裁决贸易公司应继续履行双方于3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一审判决贸易公司应继续履行双方于3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二审判决,维持关于贸易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的判决。

法官说法

【女职工孕期受法定保护】

本案中,贸易公司以周某试用期内不能胜任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一职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该公司却对其“人力资源总监”的岗位任职条件,及其对周某试用期内考核的考核标准、考核程序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认定其系违法解除。

我国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受特殊保护。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因恢复身体、哺育婴儿等需要,工作能力会出现下降或其他履行障碍,如不受到法定的特殊保护,有可能会导致女职工失去工作机会和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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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娘家人”一直你身边

为你撑起权益“保护伞”!

案例来源:杭州市临安区锦虹法律服务所 陆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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