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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 需依法履

时间:2019-10-21 01: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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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 需依法履

【案号】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苏0214民初131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

被告:雅座公司

【案件概述】

6月5日,王某与雅座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6月5日至6月4日。2月2日,雅座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其与王某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故正式通知王某于2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雅座公司向王某支付3个月工作为补偿(其中1个月工资为代通知金,2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金),共计22500元。2月25日,王某向无锡市新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月27日该委以王某的仲裁申请缺少初步证据材料且经释明后未予补证为由向王某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3月4日,王某诉至法院。

王某诉称:2月2日,雅座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雅座公司未公布过客观情况发生什么重大变化,亦未与其进行协商,更没有公布向政府部门报备的情况及裁员方案,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行为违法。雅座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30000元。

雅座公司辩称:王某与其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应当进行仲裁前置程序,无锡市新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缺乏法律依据,王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故意不提供证据,以此回避劳动仲裁,该程序不合法。另外下半年其公司遭遇互联网寒冬,受到了一定的冲击,需要重新布局战略调整,故其公司确实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故其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

【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若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本案中,雅座公司称其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雅座公司本次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超过二十人,其未提供证明其已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雅座公司的解除行为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件。雅座公司在未与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且未通知工会组织,属于违法解除行为,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王某自6月5日入职至2月2日离职,工作年限为一年七个月二十九天,王某主张雅座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3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 需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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