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看长安十二时辰,了解唐朝婚姻状况,女子对婚姻选择自主性大,受自创财富,社会之风影响。
看长安十二时辰,了解唐朝婚姻历史,可知,唐朝无论是在皇室还是民间,妇女离婚再嫁的很多,甚至寡妇再嫁都不以为耻,那么,唐朝女子婚姻制度为什么开放,女子为何有这么大自主性,对财产处置也优于其他任何朝代呢?笔者认为,开放的社会风气,女子经济能力的提高,以及儒家思想束缚性减弱,都有很大关系。
女子自创财富,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对于人也是一样的,一个人经济能力的高低和财富的多少,往往决定了他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唐朝女子无论是择婚,再嫁,还是守节,经济因素影响是不可忽略的。
唐朝女子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比如参加农业劳动,“夫耕于前,妻锄与后”是唐的最常见的农业劳动景象,除了直接参与农业田间劳动外,女子还可以干很多副业来增加收入,比如进行农业采集,赚来的钱补贴家用。
孟郊《织妇词》“夫是田中郎,妾是田中女,为君秉机杼,不息窗下机”,元稹《织妇词》“蚕神女圣早成丝,今年丝税抽征早”
以上资料,生动描写了唐代妇女参与手工劳动补贴家用,维持生计,交纳官府赋税,可见女子对家庭经济贡献不小。此外,女子还可以参加商业活动,从事旅店业,交通运输业,小商品业的经营赚取经济利益,养家糊口。
拥有嫁资,唐朝女子的嫁资非常丰厚,往往占到家庭财富的很大比例,在唐代女子嫁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在分割财产时,只属于女人的,并且这部分财产不同于宋朝,娘家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追索”。唐代的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对这部分财产的自主权,世人婚嫁重视嫁妆,嫁妆的丰厚程度直接决定了妇女婚姻对象选择范围,以及求娶人数,直接影响妇女婚姻自主性。
继承遗产,《宋刑统》记载“已出嫁,令文合得资产”
唐代女子即使出嫁了,也可以继承娘家宗室的遗产,在婆家时,女子离异或者守寡时也可以通过官府断离,义绝制度,和离制度,管业权,遗嘱继承等方式获得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妇女在财产支配上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繁育子孙法律影响,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无论是田间耕作,征兵打仗还是修建工程都需要大量的人口,因此,女性繁育后代的职责非常重要,而在古代由于缺乏生理和医学常识,女性往往很小就嫁人,早婚早育能给政府提供更多的劳动力和税收,因此历代政府十分重视早婚,并规定到了结婚年龄必须结婚,否则就要被处罚,要多交税;并且把婚姻状况作为地方官的政绩之一来考察。
《唐会要》记载“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
妇女为了不承担重税,到了一定的年龄会勉强将自己嫁出去,去追求不幸福的婚姻。
社会风气的开放,使人的思想和行为也开放,导致父母对子女婚姻问题上也采取较为开放的态度,特别是妇女思想的开放,女权地位的提高,有唐一朝妇女多次参与政治权力,例如太平公主,韦后,武则天还成为历史上唯一的女皇,使得女性地位空前提高,这使得这个时期的妇女比以往王朝更具社会责任感,更具开拓进取精神,不受拘束的个性,刚强自信,勇于去追求梦想,寻找真爱。
参考文献:《唐会要》、《唐律疏议》、《新唐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