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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时间:2021-08-31 21: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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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吊车作业时致人受伤,保险公司交强险要赔吗?】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陈某甲赔偿款81529元。

法院审理查明,5月下旬,陈某乙受余某雇佣从事木材转运装车业务,陈某甲则承揽了余某新伐木材的转运及吊装业务。同年6月3日,陈某甲操作其自带吊机的农用拖拉机将树木装运至货车上,陈某乙在货车车厢上对树木进行整理。装运过程中,陈某乙被吊机上一颗圆木扫中腰部后从货车厢上跌落至地而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经调解未果后诉诸岳阳县人民法院,该院判决陈某甲赔偿陈某乙损失81529元。陈某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向其索赔未果,陈某甲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81529元。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作业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

根据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和精神可知,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属于强制险种,用于起重的特种作业车的用途包括道路通行和起吊专项作业,除通行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外,专项作业过程中亦可能发生事故,如果仅规定特种车通行时的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无疑将大大压缩交强险的使用效力,不能均衡保护特种作业车辆与普通机动车的利益,且与交强险公益性性质相悖,故用于起重的特种作业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请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岳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图片来源于网络)@岳阳县法院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案件播报# #保险#

【说法:酒驾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赔不赔?】

5月9日,彭某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与逆向行驶的钱某醉酒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钱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与钱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彭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案发后,钱某的亲属小苗与彭某、A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苗作为原告、以彭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嘉祥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苗因其亲属钱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0000.00元。

二、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苗因其亲属钱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共计434703.58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读

本案的关键是被告彭某与受害人钱某均系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且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交强险是法定的机动车保险,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利益,以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行为人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规定交强险免责事由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项,未包括醉酒驾驶。关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该《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作出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投保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从而切实有效的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明确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赋予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体现出了交强险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

二、酒驾可以是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受害人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事故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商业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商业三者险非强制性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部分由投保人自主决定是否购买。

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属于订立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情形。实践中,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均会提示驾驶人饮酒驾驶导致第三者损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此可见,饮酒、醉酒驾驶行为均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果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然进行赔偿,即为放纵酒驾行为,减轻酒驾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与社会公众的认知不符。

本案中,A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将酒后驾车列为免责事由之一,同时保险公司就免责事由向被告彭某进行了提示说明,排除被告彭某关于格式条款的抗辩理由。因此,酒驾作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责事由合法有效,被告A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彭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

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是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如本案中的被告彭某,需要赔偿受害人家属43万余元,在保险公司追偿后,还需要赔偿保险公司18万元,这无疑增加了驾驶人以后生活的经济负担;同时,事故造成钱某死亡,致使受害人家庭破碎,更是令人痛心。法院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心存侥幸,最大程度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嘉祥法院、山东高法

孩子,你胡说八道什么,素质太差//@雷神看法:因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雷神看法

12月5日18:00时许,上海南北高架鲁班路立交处一切正常的路上,突然有辆白色轿车从天而降,砸在了晚高峰的车流中,驾驶该车辆的是38岁男子嵇某某。@雷神看法 一、先来看下发生的原因和过程通过事发时所拍到的画面可以清晰的看到:驾驶员嵇某某当时驾驶着白色轿车在通过一处断头路的隔离带时,因没有辨别清楚导致车辆冲下高架砸向地面道路的。通过看当时小轿车下落地面道路时所拍的画面可以看出,当时小轿车的速度应该是不快的,如果车速当时很快,车辆应该是向前冲着下落的。当时该车是直线坠落的,可以得出当时的车速应该是不快的。事发时正值晚高峰,当时地面车流量还是很大的,所幸的是该车砸向地面道路的时候,并没有砸中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当时小轿车,四轮朝天倒扣在地上,现场一片狼藉,十多位路人合力把该车辆扶正,驾驶员嵇某某也被送去救治了。二、夜间在高架路行驶时因道路施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负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施工队未放置示标志以及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放置了或者采取措施了,则由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当时高速路上只是简单的设置了减速带,在夜间并没有明显的提醒标志。嵇某某是有权利要求该路段的主管方或施工方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三、嵇某某的驾驶行为是否触犯了危险驾驶罪呢?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相关法律没有将危险驾驶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本事件中主要看驾驶人嵇某某是否有酒驾或毒驾的行为,当时是否有违反驾驶安全的行为。危险驾驶罪一般判拘役、并处罚金。宁等一分不抢一秒,生命没有彩排,人生没有演练。要牢记,驾车行驶在路上,家人在盼您平安归来。遵守交规各行其道,让关爱生命、文明出行的意识植根心底,共同守护交通出行的平安大道。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上海一小车从高架坠地 监控曝光# 头条热榜

#普法课堂#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赔?】《民法典》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网页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应该强制豪车做大保险。发生事故肇事者赔偿不超过10%。否则真赔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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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500万的劳斯莱斯赔不起,真的要倾家荡产吗?

06:31

【说法 | 驾驶员在车外发生碰撞伤亡,能否要求自己保险公司的三者险赔偿?】

生活中,有时会发生机动车驾驶人在车外发生碰撞伤亡的事故。那么,在这种情形下,驾驶人能否要求自己保险公司的三者险赔偿呢?

6月19日05时35分左右,付某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与李某停在应急车道内的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付某车辆的驾驶室右侧与站在重型半挂车左侧工具箱位置的李某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重型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双方因该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纠纷,故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

死者家属是否可以要求自己一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即死者李某是否可以转化为相对于自己车辆的“第三者”。李某作为自己车辆的驾驶员,属于三者险被保险人的范畴,其亲属不能请求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且李某作为一名合格的驾驶员,应当能够熟练掌握驾驶技能,对车辆进行适当的管理、操作,对于驾驶过程中的危险行为亦应明知。

本案中,李某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明显存在较大的危险,故其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如果允许本车驾驶员转化为保险赔偿中的“第三者”,不仅不利于责任保险制度功能价值的实现,亦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归责要件。

综上,对死者家属要求自己一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交通事故#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长清法院

浙江嘉兴,潘某开车不慎撞倒路人焦某后逃离现场,焦某不治而亡。他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额内赔付对方,却被对方拒绝。他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据悉,潘某是在凌晨时分撞人的。次日一早,他主动前往交警队投案并接受酒精度检测,结果为0,而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过了十几个小时。

对这个结果来说,我们也能想到这是为什么。因为检测的时间和案发时间距离太长,潘某在撞人逃逸后,因为惊慌、害怕,酒已经醒了不少,最终的酒精度为0,也在意料之中。

换句话说,此案在法律上已经无法认定潘某的行为属于醉驾。而醉驾的标准,则是被检测者吹气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

保险公司之所以不赔,正是因为他们单方面认为不能排除潘某构成醉驾的可能,而一旦潘某存在醉驾情形,这就是保险公司的免赔理由。

此处的法律依据,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第22条,即: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从而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面对双方的诉求要处理的最大争议,就是确认潘某在案发时是否存在醉驾情形。

不过如上所述,目前交警队的检测结果只是显示了案发10多个小时后潘某的酒精度,而案发时潘某喝了多少酒,已经由于时间的逝去而无法还原。

在这个基础上,法院就应当依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来确认潘某有酒驾的最大可能性。

用通俗的话讲,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只要法院能认定潘某在案发时有极大可能是醉驾撞人,那么它就应当判决潘某败诉。

由于在民事诉讼中,我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所以对原告潘某来说,他应当证明自己没有醉驾行为。

在本案中,潘某先承认自己在案发前喝酒,事后也被证实存在逃逸行为,而且他的逃逸直接导致警方无法确认在案发时他是否存在醉驾情形。

此外,潘某称逃逸是为了让自己撞人一事不被发现。不过在案发后,警方已经联系了他做了调查,但他依旧回家,并在10几个小时后才投案。

综合上述情节来看,潘某有意隐瞒醉驾的动机是较为明显的,由于仅凭案发后的该检测结果不能说明他没有醉驾,所以潘某就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潘某的诉讼请求。后来他虽然上诉,但二审法院依旧维持了原判。

总之,本案在法律适用上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它的关键是民事案件证明标准和规则的具体运用,我认为本案的裁判逻辑没有问题。

那么各位读者朋友,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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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焦点问题

保险诉讼(车险诉讼)产生的原因

1、法律规定不明确:《道交法》第76条

2、地方司法环境:各地纷纷出台地方司法解释

3、交警部门职责所致(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4、民众维权意识增强

5、保险公司自身理赔质量引发保险纠纷

6、新《保险法》将引发新一轮保险诉讼案件

(参考《江西保监局保险业车险诉讼案件交流材料》)

法律条文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10.28通过,.5.1实施;.12.29修正,.5.1实施)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之处:1)删除机动车方对“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举证,只要非机动车方有过错就需适当减轻机动车方责任;2)增加机动车方无责的,至多承担10%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赔偿责任比例划分,详见省人大《办法》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1.1施行)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5%的赔偿责任;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合法停放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主要事故责任的,赔偿比例为:70% —80% ;机动车负同等事故责任的,赔偿比例为:60%;机动车负次要事故责任的,赔偿比例为:30%—4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8、31条

第28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解决的是保险金请求权问题

第31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解决的是保险金支付方式问题

对照《保险法(02版)》:

第22条:“被保险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解决的是保险金请求权即诉权问题

第50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解决的是保险金支付方式问题

新《保险法》第65条对旧法第50条的修改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①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②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③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合同法】责任保险的可能责任

《澳大利亚保险合同法》中规定,被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索赔的通知须采取书面形式。一旦采取书面形式,经过保险公司签收,证据确凿,保险公司当为被保险人将来的赔偿责任“埋单”。

澳大利亚的责任保险保单可分为“索赔提出保单”和“索赔提出并通知保单”,其内容已如上文所述。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倾向于采用“索赔提出并通知保单”,因为这种保单更有利于查验保险责任,从而更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和防范风险。许多保险公司在其责任保险保单条款内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保障期间届满前,未能将他人索赔的事实通知保险公司,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或者减少赔付”。当然,也有部分责任保险的条款采用“索赔提出保单”的形式,只要保险保障期间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即可,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即使不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亦须赔付。

但是,保险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被保险人在保险保障期间做出的某种行为,此行为暂时没有表现出危害后果,当受害人提出损害索赔时,保险保障期间已经届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举例来说,詹姆斯驾驶汽车,在快速行进中撞上怀特,怀特摔在地上时头部着地,随后被送往医院检查,CT检查结果显示,怀特头部未见异常,于是他回家了。半年后,他发现自己走路姿势异常,经检查发现,该次车祸的头部损伤症状半年后方表现出来,于是向詹姆斯提出索赔。詹姆斯购买有汽车责任保险,保单性质为“索赔提出并通知保单”。事故发生时,该责任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但怀特向詹姆斯索赔时,该责任保险期限已经届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詹姆斯赔付?

应当说,由于保单为“索赔提出并通知保单”,保险公司不需赔付。因为,此种保单条款约定,受害人必须于保险保障期间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亦必须在保险保障期间通知保险公司。上述案例中,此二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均未被满足,故而保险公司拒赔也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

不过,如果本案中的被保险人詹姆斯为人细致,为避免将来的索赔,事故发生后,詹姆斯即将该事故通知了保险公司,通知内容为:“汽车事故已经发生,目前受害人尚未提起索赔,但不能排除其将来提出索赔。”果不其然,半年后受害人怀特向其提出索赔,此时保险保障期间已经经过,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如果严格依照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依然可以拒赔。但是,此时保险公司的拒赔,会令普通百姓非常不满,他们认为,被保险人已经通知了保险公司,此时保险公司可以对可能存在的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而且,无论是保险事故的发生还是被保险人的通知,都在保险保障期间,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

新《保险法》特色三:增强保险监管手段

据了解,上一次《保险法》修订还是2002年的事,已经过去7年。保险监管的手段在实践中又得到了充分而多样化的发展,这些监管手段体现在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保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在实践中已经有所运用,并且收到了一定的监管实效。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这一章进行了很大扩充,从两个方面体现出修改特色。其一,增加的条文较多,体现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保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其二,赋权性规定较多,赋予了监管部门更多的行政权力,对已有的行政权力从法律的层面加以进一步确认,同时对权力的行使也进行了明确的程序性约束,正所谓“权力越大,责任越大。”

具体而言,保险监管手段的增强有四大亮点。

一是新增条款费率事后监管的权力。据了解,现行的许多保险费率实行的是审批制,而不是备案制,而且可以先使用一段时间,再履行备案手续。然而,监管只是集中在事前的话,执法效果还不够充分。根据新法,监管部门事后也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于保险公司使用违法违规的条款和费率,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禁止申报新的条款和费率。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的,可处10万元—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有些公司在申报时严格按照要求,但在申报后的销售过程中,对条款和费率作改动,这样的行为,依照旧法,没有特别合理的处罚依据。”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介绍道。

二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新法列举了10项行政强制措施,业内简称“七限制三责令”,包括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等等。

三是对于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加强监管。如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信息资料,以及对股东关联交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据悉,“实际控制人”是新提出的概念。

四是明确现场检查权、延伸检查权及相关程序。新法将保监会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这一部门规章法律化,从法律的层级明确了保险监管部门进入现场调查、要求说明、复制、查封等权力,同时延伸了检查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要求人民法院冻结或查封证据等。

汽车保险必须买的险种有哪些?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

除了强制缴纳的交强险外,车损险和三责险也属于车主必须要买的,虽然不属于强制购买的范畴,但是买了就相当于有了非常强力的保障。

一.车损险:车损险的重要性在于,发生了意外事故之后,只要责任方不在你,保险公司会赔偿给你一笔能够供自己修车的钱。而且这个意外事故还包括那些自然灾害,台风、冰雹、地震什么的造成的车辆损伤都可以赔。

二.三责险:三责险的全称是第三者责任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直接对别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应该由你来赔偿的,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他人赔偿。也就是说你撞了人或者撞了别人的车,有了三责险保险公司会替你赔钱。

7月6日,重庆北碚,缙云山盘山公路附近不少居民反映,在晚上9点左右听见一声很大的异响,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第二天一早,有居民上山,突然发现公路外很远的草丛中有一辆汽车,心想这一定是昨晚那一声异响的事故源头。

不少村民赶来进行查看,发现车子损毁严重,车轮都碎了,轮胎也掉了,刹车片都碎了,车身更是毁坏的不像样子,车内2个安全气囊也全都打开了,奇怪的是,车内却愣是没见人!

村民们顺着盘山公路,终于找到车子冲出公路的位置。原来,车子是在一处下坡拐弯儿处冲出去的,而且,竟然是冲着两棵树中间飞出去的,因为现场能看到两棵树的树干被汽车磨掉了树皮和树干内部,大树虽然破损严重,竟然没有挡住汽车,汽车又冲出去两道坡坡才冲进草丛停下来!

因为没有看见司机人影,当地社区工作人员也不知晓此事,于是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立即报了警。让人欣慰的是,民警赶到现场通过车牌联系到了司机家属,得知司机并于大碍,正在上班呢!据悉,民警对于事故的原因正在展开调查……

看了这个报道,真是为这位司机感到幸运!车子都毁得报废了,司机还能安然无恙去上班,不得不说这是个奇迹。

不过,奇怪的是,为啥司机没有报警呢?正常来说,如果司机正常驾驶车辆,车辆有正常的保险,那么起码来说司机应该报保险才对。但是这种情况,报保险的同时也是需要报警的,需要事故调查。因此,司机应该是为了隐瞒什么而没有选择报警。

从现场看这两棵大树的受损情况,我们不难相信当时的车速有多快,不然两棵大树怎么没能挡住车子呢!所以很大的可能就是司机饮酒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酒后驾车”并没有排除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但商业车险中,“酒后驾车”依然被列为免除责任。

饮酒后驾车出了事故的保险车辆,交强险会根据情况给予不同对待,主要是区分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

如果饮酒后驾车出险,造成第三方损失,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给予赔付,金额为2000元左右,但赔付的条件仅限于“酒后”;如果被判定为醉酒驾驶,则保险公司会在先行赔付后,事后再向驾驶人追偿。但如果是驾车人自己的车及人身损失,就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在这件事情中,司机出事故后一定清醒了,不管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因为自己酒驾造成自己的财物损失的,保险是不会赔偿的,所以还不如不报警,因为报警了不但得不到赔偿,还得被罚酒驾或醉驾的责任,因此,这样来说,事情就不奇怪了!不过,因为喝酒驾车损失一辆轿车,也是得不偿失了!还好,人没事就是万幸!

#重庆头条#

“能不能让救护车快点到,求你了!”浙江绍兴,某高速路段上,一名12岁小女孩圆圆在应急车道上对着交警一边哭着一边求着。因为刚刚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她9岁的弟弟昏迷不醒、浑身是血地躺在地上。

据了解,这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小女孩的父亲谢某开着面包车,带着妻子和一双儿女准备回上虞老家。为了省下一些运费,谢某在面包车上放了9桶印染剂,有几百公斤重,而姐弟二人就趴在印染剂上方的木板上。

当谢某驾驶面包车穿过一个隧道时,轮胎突然打滑,导致车辆失控。谢某向右猛打方向盘,结果撞上了右侧的护栏。之后,谢某又向左猛打方向盘,导致车辆侧翻在了路中间,而车上的印染剂以及行李撒了一地。

由于谢某和妻子坐在前排主副驾驶位,又都系了安全带,所以并没有受伤,但姐弟二人因车辆侧翻,被印染桶给压住了。不过,姐姐比较幸运,没有伤及要害,可她弟弟的头却被印染剂桶死死地压着。

等谢某与妻子将姐弟二人解救出来时,弟弟已经是满头的鲜血,且没有了意识。谢某的妻子把儿子抱在怀里,哭得撕心裂肺。尽管在交警的不断催促下,救护车赶来了,但弟弟还是没能抢救回来。

最终,谢某承担了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因涉嫌犯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央视网)

1、这是一起本可以避免的悲剧。事后,小女孩称之前父亲谢某也这样操作过,但都顺利通过了。看来,谢某已经不是第一次这么干了,之前都是侥幸,可这一次却没有那么幸运了。

谢某在面对交警的询问时称:“早知道这样,就不回老家了,因为不知道”。交警听了谢某的话,顿时生气地指责道:“这个不知道,那个不知道,你驾驶员是怎么当的?”

交警说的话虽糙但理不糙,谢某作为一名驾驶员,应当知道擅自改装车辆是违法的,也应当知道超载的风险。可谢某却偏偏自大地认为,前几次不出事,这次也不会出事,结果却把儿子的命给赌没了。

2、本次事件中,谢某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谢某非法改装了面包车,又违规载货上路,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如有违反者,应处200~2000元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出现人货混装的情况,应处500~2000元的罚款。

因此,交警认定谢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既然谢某是全责,而且因为他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儿子死亡,那么谢某将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虽然本次事件中,死亡的人是谢某的儿子,而且和谢某同乘一辆车,但这并不影响对谢某进行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谢某除了要接受行政处罚,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3、在这起事故中,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车辆的保险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

交强险是在购车时必买的,否则禁止上路。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交管部门应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依法进行投保,并处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交强险有效期内,即便对车辆进行改装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从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本次事件中,谢某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赔付。

至于商业保险,是遵从自愿原则的。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可买可不买。

不过,我们建议还是购买为好。因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数额可大可小,大的甚至能让人倾家荡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业保险中,有很多限制性条款,其中就包括了擅自改装车辆,但未向保险公司进行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因此,如果谢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商业保险的话,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3、最后,我们要奉劝各位驾驶员,行车时一定要注意安全。道路安全法中写了那么多条规定,并不是为了处罚来增加创收,而是真真切切地为各位驾驶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考虑。我们希望各位驾驶员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次出行都能平安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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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宁乡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被自己车子撞伤的案件。司机彭某因为下车后未拉动手刹,导致车子滑动将自己撞成两处9级伤残、两处10级伤残。

那么被自己的车给撞伤该不该赔呢?

众所周知,我们购买的无论是商业险还是交通强制险通常理解都是赔偿对方损失的一种保险。其实赔与不赔争论的焦点在于车辆驾驶人员在下车后属不属于“第三人”,有人认为车辆驾驶人员不属于“第三人”, 不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险;有的认为驾乘人员在事故发生时不在车上就是“第三人”,只要是“第三人”,就理应获得赔偿。

首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要结合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空背景界定。车子总不能一直在行驶,总会有停下来的时候。而人也不可能一直待在车上,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便为“第三者。

其次,相关法律方面也着重受害人的保护。无论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体现的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还是我国《保险法》条款中倾向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都体现了对“弱者”保护。

最后,本案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作为受害人的彭某已经下车,与车辆已完全脱离,此时彭某的身份已经发生转变了,从车上人员转化为了车外“第三者”,所以彭某理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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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交通事故,不赔。”上海,李某驾驶汽车起重机,吊运建材到房顶,撞到正在施工的张某,致其身亡。张某家属将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62万元。保险公司说,这不是交通事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来源:上海中院)

该房建筑项目由建筑公司承建,由于房顶需要浇筑混凝土平顶,所以租用了李某驾驶并操作的汽车起重机。

吊运建材时,吊装车辆右后面支撑脚突然下陷,造成车辆倾斜,吊装的建材摆动,撞到当时正在屋顶施工的张某头部。

在镇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张某家属与建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1、建筑公司给予家属一次性人道主义救济150万元;……5、协议生效后,家属不再就该死亡事件,向建筑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主张赔偿或补偿……。

协议生效后,建筑公司支付了150万元,家属出具了收条。

其后,建筑公司又分别与家属和李某达成协议,说明这150万是自己替李某先行支付,后续待保险公司赔偿后需要返还自己。

汽车起重机登记在李某妻子名下,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和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无绝对免赔额。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并操作的起重车辆吊装作业中致张某死亡,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为安全生产事故,不承担事故赔付责任,但未能提交安全生产事故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起事故在起重车作业时发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345号]中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明确答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李某予以赔偿。

家属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内优先予以赔付。

建筑公司主张返还垫付的150万元,家属与李某认可建筑公司为李某垫付了150万元事故赔偿款,认为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建筑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赔偿金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于转让,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被保险人。因保险公司不同意直接赔付建筑公司,家属、李某认可由建筑公司为李某垫付了事故赔偿金150万元,故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李某,由李某返还垫付赔偿金150万元。

法院对家属的损失认定为:

死亡赔偿金1444640元(72232元/年*);

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丧葬费5748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53170元;

误工费1158元;

住宿费0元,建筑公司安排住宿;

酌定交通费1000元;

律师费:保险公司认为律师费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应赔付,法院予以采信,由李某赔付。

以上1至7项合计1607448元。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李某18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李某100万元;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427448元及律师费10000元,合计437448元,其中117448元(含律师费1万元)由李某赔付家属。李某返还建筑公司垫付赔偿金150万元。

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事故并不属于交通事故。根据案件接报回执单记录及当事人所述,事发时车辆未发生空间上的位移,仅在施工现场进行作业时操作失误,将张某从屋顶撞下,从而导致张某死亡。

发生事故时的车辆并非通行状态,交通部门没有出具相关证明,证实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也就是说事故没有被交通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大前提下,不能参照交强险适用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事故发生地不具备公众出行的性质,不属于交通事故。对于既非交通事故,也非在通行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一审判决援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认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予以赔付。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援引的复函是针对交强险的适用,而商业三者险不同于交强险,并非法律强制险,一审法院将商业三者险的赔付条件等同于交强险,没有法律依据。

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木白学法

特种车辆不管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还是在作业中的事故,均应比照交强险赔付。保险公司说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不是在行驶中,交警也没出具意见,所以不是交通事故。但这显然违反了投保的目的。

对于这种特种车辆,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施工作业,而非所谓的交通,这才是为什么车主愿意投保的原因。如果抛开这一点,人家还买保险干啥?

类似保险公司拒赔特种车辆事故的案例还真不少,是不是应该有个行规,减少诉讼呢?

(图为示例,非事发现场)

#上海头条##上海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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